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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 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
DATE:2020-02-17 查看次数:5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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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

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鼓励广大企业积极发挥在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引导全市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结合昆明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提高防控物资保障能力

(一)优化审批流程。支持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达产,协助解决资金、设备及原辅材料采购、运输等困难;对新增产能的投资项目,在核准备案、环评、用地等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审批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实行48小时内办结审批。项目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过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二)支持企业参与防控工作。加强物资保障,鼓励企业扩大防疫物资产能,优先协调解决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用工、用能、资金短缺等问题。鼓励有关企业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给予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三)给予贴息支持。建立市级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名单,根据企业资金需求,协调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新增贷款,市级财政按照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对重点企业、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生活必需品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新增贷款,市财政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以上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四)给予保供补贴。对疫情期间正常营业的粮油、蔬菜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保障市场供应的企业,根据营业面积和时长,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本地企业加大餐饮和生活必需品线上销售力度,根据销售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万和15万元;对第三方电商平台在疫情期间线上餐饮、生活必需品交易减免费用的,对减免部分按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推行农产品线上预订线下配送本地市场,拓展农产品保供渠道。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参加应急物资保障的重点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有关政策性优惠贷款,引导各银行金融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支持全国性银行在昆分支机构合理调整信贷计划,加大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企业信贷投放,地方性法人银行金融机构下沉管理服务重心,满足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疫情防控融资需求。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六)加大融资担保服务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市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减半收取担保费;对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对减收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对代偿损失按代偿的1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办、市产投公司)

(七)加大“财园助企贷”政策支持力度。“财园助企贷”新增贷款原则上3天内完成审批;政策期内到期的贷款,风险保证金延期3个月,合作银行给予展期3个月支持;对确实有还款困难的企业,合作银行给予一年期无还本续贷支持,视为新增“财园助企贷”贷款项目。鼓励合作银行降低“财园助企贷”贷款利率,对政策期内在贷及新增“财园助企贷”贷款企业给予3个月基准利率贴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当期应归还银行贷款80%以内、单户企业1年累计2000万元的贷款周转金,贷款周转金日综合费率减半收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产投公司)

(八)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将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由25%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由15%下调为10%。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各级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三、稳定职工队伍

(九)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釆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根据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50%给予稳岗返还。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0%给予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暂时性生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及技能提升培训等有关支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一)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支持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支持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企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进行补缴。(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四、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减免租金。在疫情期间,各国有企业、工业园区、开发(度假)区以及各类享受过财政资金支持的创业创新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园区等)、文化产业园区要带头减免入驻企业2个月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租户,由国有租赁方带头减免2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其他类型业主为疫情期间的中小租户减免房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可对采取减免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减免企业税费。严格落实国家、省新出台涉及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加强政策辅导,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实现企业“应享尽享、应享快享”。(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四)延期交纳税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收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已招拍挂获得土地尚未交纳尾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由企业申请缓交,缓期最长不超过60天。对已招拍挂获得土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需交纳外挂保证金的,可申请缓交或与辖区政府商定履约保证、担保等方式,缓期最长不超过60天。[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十五)降低运营成本。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依法依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网络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交的各项费用,缓交费用不收取滞纳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昆明供电局、昆明自来水集团公司)

五、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十六)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指导企业加强防控培训及医学监测,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和口罩、消毒用品等防控物资保障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的前提下复工复产。发挥重点企业压仓石、稳定器作用,支持有条件的重点企业采取扩产、转产、新建等方式,最大限度发挥生产潜能,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开辟员工返岗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复工企业核心员工、技术骨干及时到岗,鼓励采取“点对点”包车方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收集各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企业用工需求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开展定向跨区域招聘工作。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七)强化要素保障。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电量可不受原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生产企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按不超过销售目录电价、气价的20%给予电费和气费补贴。实行“一企一策”精准帮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八)加快重点项目复工建设。推动全市涉及疫情防控、国计民生、重点产业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建设,及早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尽快推动项目复工开工。对正在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市级领导一对一挂钩联系制度,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难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十九)补短板扶重点。密切跟踪国家和省投资政策导向,提前谋划启动一批医疗卫生、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冷链物流、智慧城市、大数据、新兴产业等补短板项目,争取更多项目进入国家和省规划盘子,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和省预算资金支持。市级各类专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有关企业,将“事后奖补”改为“事前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客货运、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给予重点扶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二十)完善企业服务机制。依托“政商直通车”平台,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措施,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对企业因疫情面临的国际贸易合同违约风险,积极帮助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强化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所带来的合同、劳资等纠纷,积极提供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服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时付清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不得因疫情新增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欠款。[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以上政策措施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国家、省出台有关支持政策的,从其规定。各单位要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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